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
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国的金融机构到其他国家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相比而言,一国开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务贸易一般应满足资本自由流动的需要。而商业存在模式则避开了这一硬性条件,除了稳定资本流动,还能为宏观经济带来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看,要实现金融服务贸易全面开放的最大利益,这两种贸易模式的开放必须均衡发展。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及其发展状况
从1979年至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始终着眼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引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主要是对商业存在贸易模式的开放。从长起来看,要想获得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整体利益,对跨境交付贸易模式的开放也不可或缺。考察这两种主要的贸易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是制定相应的开放政策的基础。
1、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模式的考察
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从1997年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颁布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编制,其中统计了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量。
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对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统计范围的规定,《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保险服务科目仅仅统计跨境交付的寿险、货运险、其它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等几类保险服务;《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金融服务科目也仅仅统计跨境交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用(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与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费用)和与有价证券(如期货、期权、资产管理)交易有关的佣金。大量的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的金融服务尚不在统计之列。因此,可以用表1中的数据反映我国从1997年至2004年上半年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状况。
如果暂用2004年上半年数据的双倍来估算其全年的贸易量,从图1可以直观地看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呈平稳上升态势;同时,进口占据了金融服务贸易的绝对数量,进口额与出口额差距悬殊。这是因为,跨境交付模式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账户自由化的关系较为密切,要实现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大幅度发展,应当实现资本账户的自由化。而目前我国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管制,所以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绝对量在短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增长。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开放着眼于利用外资,资本流入多、流出少,所以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远远多于出口。
2、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模式的考察
由于统计的缺陷,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额无法从一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获得。鉴于金融机构的国际资产数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一个主要来源,因此,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情况可以用金融机构国际资产数来近似评价。由于我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业中具有代表性,所以可以通过考察中资银行海外资产和外资银行在华资产的相对数来反映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状况。截至2002年末,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立银行类营业性机构674家,资产总额为1662.1亿美元,负债总额为1564.43亿美元,利润为22.1亿美元;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180家,代表处211家,资产总额为391.54亿美元,负债总额349.41亿美元,全年累计实现盈利1.84亿美元。中资银行国际资产数约为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数的4.25倍(见表2),说明中国在积极对外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同时,也在积极创造条件开拓海外市场,且中资银行在海外的经营业绩较好。
如果用中资银行国际资产数和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数分别代表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则我国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贸易呈现出口远大于进口的态势。这种不均衡的贸易状况也反映了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限制还较为严格,制约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截至2004年11月末,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0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05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规定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超过100种。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659亿美元,约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贷款余额315亿美元,不良贷款率为1.3%。外资银行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刘明康,2004)。尽管如此,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数额从绝对和相对角度而言,仍然处于劣势。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从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来看,发展都不均衡,前者进口远大于出口,后者出口远大于进口。我国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改革,应当针对这一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全面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