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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上市公司内幕情报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只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加重了对其处罚的力度(包括刑罚)。1993年9月2日,我国国务院证券委也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其进行法律制约。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典更将其上升为刑事责任。1998年12月29日,历时七载,五易其稿的《证券法》终于出台,该法第67条至70条也对证券内幕交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内幕交易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否有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证券法》将内幕人员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司内幕人员,主要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有条件直接获得公司内部信息的职员;二类是市场内幕人员,主要是指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服务人员;三类是管理内幕人员。

  其次,判断内幕交易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是否存在可能传递的内幕信息。具体的界定标准就是,内幕信息为与公司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内幕人员所掌握;信息持有人所知悉的信息,尚未被市场上其他投资者所公知;该信息本身具有重要性,足以对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实质性影响。

标签: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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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
和讯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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